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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芳苑鄉戶政事務所辦理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測試作業實施計畫
壹、依據: 一、內政部訂頒「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 二、內政部訂頒「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上課時數認定及測試作業須知」。 三、內政部94年12月9日台內戶字第0940063328號公告。 四、彰化縣政府94年12月30日府民戶字第0940255330號函暨96年11月16日府民戶字第0960234950號函頒修正實施計畫。 貳、目的: 為順利辦理外籍人士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測試作業(以下簡稱歸化測試),特訂定本計畫。 叁、主辦單位:彰化縣政府 肆、承辦單位:彰化縣芳苑鄉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 伍、測試對象:外籍人士持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經申請參加歸化測試者。 陸、測試時間:每月辦理1次,訂於每月末週週三舉行測試,因故變更時,遵照縣政府所定日期。 柒、測試地點:本所會議室。 捌、辦理方式: 一、申請人持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2吋彩色脫帽照片1張申請,並繳納規費新台幣500元,報名期間訂為每月10日(含)前。 二、歸化測試分口試及筆試二種,申請人得擇一應試。 ﹙一﹚口試:以一問一答方式辦理,得就華語、閩南語、客語或原住民語擇一應試。 ﹙二﹚筆試:以選擇題方式辦理,測驗卷書寫系統以華語為之。 三、歸化測試之測試內容範圍,以內政部訂定公告之題庫為限。 四、選擇口試或筆試題目均為20題,且為系統隨機抽取,合格分數依國籍法各條款相關規定。 五、口試或筆試測試時間均為30分鐘。 六、參加歸化測試者應依歸化測試通知書排定之時間地點,攜帶通知書及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正本應試,未能如期參加測試者,視同缺考,已繳交之測試規費不予退費。 七、口試由主任測試,必要時亦得陳請彰化縣政府洽熟悉客語或原住民語人員配合辦理;筆試由承辦人擔任測試人員。 八、歸化測試成績單有污損或滅失者,得向本所申請換發或補發,並繳納規費新台幣50元。 九、本所受理案件收取之規費應開立收據,並依規定繳庫。 十、嚴密控管使用辦理歸化測試所需之通知書及成績單。 玖、作業程序: 一、核對申請人檢附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基本資料,並收取規費及照片。 二、於歸化測試題庫系統鍵入申請人基本資料,列印申請書交由申請人簽章。 三、排定測試時間及地點,並列印通知書併同考場規則(如附件)於2星期內寄發或交付申請人。 四、依申請人選擇之測試方式,於歸化測試題庫系統隨機抽取試題,並列印評分卷、題目及答案卷封袋備用。 五、口試依申請人擇定之語言指派熟悉該語言之人員為之,並採一對一方式。 六、筆試為每人1卷,採同時測試方式。 七、測試人員應於測試前10分鐘攜帶試卷至測試地點當場拆封,並向申請人說明測試須知。 八、實施口試時,先核對評分卷上所載之人確為申請人,並請其於評分卷中親自簽名後收回備用;測試人員應逐題測試後於評分卷內評分,並於評分卷之測試人員簽名欄簽名。 九、實施筆試時,先核對評分卷上所載之人確為申請人,並請其於評分卷中親自簽名並作答。測試完畢收回評分卷後,測試人員當場評分,並於評分卷之測試人員簽名欄簽名。 十、將申請人之成績鍵入歸化測試題庫系統,並列印成績單於2星期內寄發或交付申請人。 十一、
每月5日前填製上月歸化測試申請人成績名冊及統計表陳報彰化縣政府備查。 拾、經費支用(含行政作業費及測試人員監試費)於本所年度預算戶政業務-戶政管理-業務費-按日按件計資酬金項下支應。 拾壹、歸化測試所需申請書、通知書、題目卷、評分卷、答案卷及成績單,均使用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上課時數認定及測試作業須知所定格式。 拾貳、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正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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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測試」考場規則 一、
參加測試時應攜帶通知書及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正本準時報到,並供監試人員查驗身分。 二、
選擇筆試或口試題目均為20題,測試時間均為30分鐘。 三、
說明測試須知後開始計時並不可離場,一經離場不可再入場。 四、
測試開始10分鐘後,遲到者不可入場應試,以棄權論。 五、
筆試測試文具用品自備,作答時請在每題前面「答案」欄內清楚填寫1、2、3,答案無法辨識者不予計分。 六、
口試測試開始前,請先核對試卷上基本資料無誤後於正面簽中文名,不需再填寫其他中文字。 七、
嚴禁攜帶相關電子通信器材、書籍、紙張進出考場,也不可東張西望、任意走動或交談。 八、
測試結束鈴響應停止作答,將測驗卷送交監試人員後儘速離場,勿干擾測試官評分作業。 九、
請遵守考場規則及監試人員之指示,若有違規情形發生,取消應試資格。 十、
未能如期參加測試者,視同缺考,已繳交之測試規費新臺幣500元,不予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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